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6年农兽药专项整治执法6起典型案例
2026-09-24 16:12:35

本报记者 蒋俊伟

按照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部署要求,河南省聚焦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农药兽药领域违法行为,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治震慑效应,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筛选6起农药兽药领域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桑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对桑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农药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行政违法线索移送郑州市农业农村局。经查,桑某某自2024年4月起,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向新疆王某某销售敌草快220箱,销售金额共计18018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桑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18元、罚款104504.4元、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邢某某、郭某某、孔某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6年5月至7月,郑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机关对交办的邢某某、郭某某、孔某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甲拌磷行为线索进行核查。经查,邢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甲拌磷制剂,郭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生产甲拌磷制剂,孔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甲拌磷原药。涉案甲拌磷制剂500余箱,涉案金额8万余元,相关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郑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上述3人分别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生产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例三:开封市通许县某农资销售门店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案

2026年8月23日,开封市通许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某农资门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假农药货值940元、违法所得156元;经营劣质农药货值11623元、违法所得1203元。两类农药违法所得合计1359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通许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门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9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工具、设备,并处罚款5486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周口市开发区某宠物用品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6年6月24日,周口市农业农村局对群众举报的市开发区某宠物用品店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经查,该店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某网络平台购进10种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的宠物健康筛查用品,共222盒,涉嫌经营假兽药。当事人檀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79盒,现场扣押47盒,货值金额2520元,违法所得1580元;另有96盒用于自用及赠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周口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宠物用品店作出没收涉案假兽药47盒及违法所得1580元、罚款50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陈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6年7月1日,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便民服务站开展执法检查。经查,陈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济源市某农资服务站购进精草铵膦铵盐24瓶、乙·莠20瓶、烟嘧磺隆20瓶、辛硫磷25袋等农药,并销售给周边农户。本案货值金额865元,违法所得25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济源市农业农村局对陈某某作出没收涉案农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及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濮阳市濮阳县某农资服务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6年2月4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问题通报对濮阳县某农资服务部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农资服务部经营的农药吡唑醚菌酯为假农药,共购进涉案农药100袋,货值100元;抽检9袋,销售14袋,违法所得14元,剩余77袋未销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濮阳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服务部作出没收假农药77袋、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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